健康與安全(二) | ||||||
作者:茅非凡 文章來源:本站原創 點擊數:2066 更新時間:2005-11-18 | ||||||
背景知識
A)國際標準和國家立法
近幾十年來,職業安全健康問題日益受到外界的關注。科學和技術的進步使得分析和監測職業健康安全問題愈加準確,更能了解其中的來龍去脈,從而可以進行有效的預防和處理。在國際和國家層面,強化的管理和立法框架規定了管理當局、雇主和雇員的任務、職責和權利。在企業層面(尤其在發達國家),為工人提供安全健康工作環境成為了企業的共識。這是受嚴厲罰金和違反規定所要付出高昂代價驅使的,同時也可以節省成本、提高效率以及增強員工的忠誠度。
追求安全健康的工作環境是全社會的責任,要達到此目的,所有參與者必須通力合作。在核實職業安全健康問題時,審核小組應該考慮所有的利益相關者、立法和標準和行為守則。除了參閱國際勞工組織公約外,審核小組應考慮所有與工廠所在國家、省和地方的法律法規。
大多數的國家和省份都有固定的政府部門訂立法律監督職業安全健康問題。職業安全健康標準及指引可以為審核員提供詳細和有價值的信息。行業標準也可以為審核員在審核時對遇到的具體職業安全健康問題提供更好的視點。
大約有70個國際勞工組織公約和建議涉及職業安全健康問題,更多資訊請參閱國際勞工組織的運作守則、手冊和指引,譬如《國際勞工組織健康安全百科全書》。以下列舉了部分對SA8000審核員有用的國際勞工組織標準,更多有關此方面的資料,請到www.ilo.org查閱。職業安全健康公約 155號及其并行的164號建議提出了國家職業安全政策的要求和循序漸進的預防措施。公約和建議也規定了雇主的職責:為雇員提供安全健康的工作環境。
職業健康服務公約161號(1985年)及其并行的171號建議號召設立職業健康服務,為雇主、工人和工人代表提供建議如何通過預防措施維持安全健康的工作環境。該公約和建議的重點是企業內部的職責界定、如何最有效地利用公司的資源以及雇主雇員之間的合作而非單純的管理架構。
有關工作場所安全使用化學品170號公約(1990年)及其并行的177號建議旨在保護工人免受工作場所使用化學品對健康安全的影響。該標準著重界定了當局、供應商、雇主的責任以及工人在安全使用、儲存和處理化學品的職責和權利。
預防嚴重工業事故公約174號(1993年)及其并行的181號建議旨在保護工人、公眾和環境免受嚴重工業事故的侵害。該公約和建議重點是預防和減少由于嚴重事故(包括危險品)產生的危害。
有一系列關于如何處置具體毒素和制劑的公約,譬如石棉公約162(1986年)及其并行的172號建議;輻射防護公約115(1960年)及114號建議;鉛白(油漆)公約13(1921年);苯公約136(1971年)及144號建議(1971年)。
其他有關如何處置特定風險和不同人群的公約有:職業性癌公約139(1974年)及147號建議;機械防護公約119及118號建議;最大載重公約127(1967年)及128號建議;孕婦保護公約(修訂版)183(1967年)及191號建議;青少年工人健康檢查(工業)公約77(1946年)。
B)制造業典型危險和風險
以下列舉了普遍存在于工廠的安全健康問題,某些區域并不適用所有的情況,然而,審核員在沒有檢查核實具體之前不應盲目忽略。例如,暴露于石棉的情況看起來與玩具制造商毫無瓜葛,但審核員也要核實建筑本身是否含有石棉粉碎。在任何情況下,有關急救藥品、急救設施以及急救人員的法律法規必須遵循。
1)潛在的健康危險
據國際勞工組織估計,2002年有超過二百萬人死于職業病,大約一千六百萬人遭受非致命職業病之苦。工作場所存有的危害,往往顯而易見,但有時卻異常隱蔽,因為長期暴露于化學品、輻射、石棉、粉塵和噪音會損害健康。據ILO統計,2002年發生工傷事故中,僅有大約15%是由于意外或暴力引起,另外的85%是由于更隱蔽因素引起,譬如傳染性疾病、惡性腫瘤、呼吸系統、神經系統等等。慢性職業性中毒都有潛伏期,這使得因果關系沒有直接的聯系、更難探尋病因甚至有時難以找回所有受影響的過往工人以提供恰當的治療和賠償。有鑒于此,職業健康危害的預防就變得至關重要。審核員應意識到所要審核行業的長期風險。
2) 化學品
大多數車間都使用危險化學品,而且可能引致形式各異短期和長期的健康危害,從輕微的刺激到癌癥。接觸化學品的風險取決于以下因素:劑量、濃度、接觸時間、接觸途徑(吸入、皮膚或攝取)、與其他危險品的混合度以及員工本人對化學品的敏感度。
大多數國家都設立了危險品最高容許濃度標準。化學品濃度不應超過這些標準,最好保持可行的低水平濃度,這是因為在設立標準時很少考慮到化學品混合以及不同人員對化學品敏感度的情況。
管理層應該識別并收集工廠內所有化學品的資料,供工人查閱。每種化學品都需要有預防信息譬如MSDS(物料安全數據表),并易于取閱。雇主應讓工人了解他們所接觸到危險品的性質和危險性。在工人必須暴露于危險品工作環境的情況下,雇主必須提供相關培訓予工人并定期監測工作場所的危險濃度,確保不超過最高容許濃度。
要最低限度減少危險化學品的危害,應按以下步驟優先處理:
1)優先考慮使用低毒或無毒的替代品替代油漆、膠水和溶劑。 2)當替代品不可行時,有必要建立包括儲存、操作、最低程度的皮膚接觸和適當通風的安全工作程序。 3)如果不可避免要接觸危險化學品,應為工人提供PPE(個人防護用品)以保護皮膚、眼睛和呼吸系統。 4)最后,必須建立溢出控制、急救和應急程序;一旦發生危險品的事故和意外,能在短時間內獲取。
化學品并非唯一存于工作場所的危險品。重金屬如鉛和汞也會造成對健康的巨大傷害,正如在工作場所吸煙一樣。工人或許不會將接觸危險品與不利的健康影響聯系在一起,接觸化學品所引起的惡心和頭暈現象往往會被誤認是由于高溫或疲勞所造成。
3) 石棉和粉塵
吸入粉塵和石棉纖維會引起嚴重肺部和其他器官的疾病,而且對健康的危害要數年后才出現。塵肺病在一些國家(如中國)是引致職業病的主要原因之一,大約占其所有核實職業病的三分之二。
接觸石棉可引致疤痕型組織在肺部的積聚,從而導致肺功能的喪失—最后殘疾或死亡。危害健康的石棉纖維非常細小,肉眼不能看到。美國職安局設定了石棉的最大暴露值:8小時取樣平均值最大值為0.1纖維/立方厘米,30分鐘取樣平均值不大于1纖維/立方厘米。
接觸石棉可引致綿纖維吸入性肺炎、褐色肺病和癌癥。職業安全與衛生管理局建議使用垂直淘析器或類似器具每半年監控石棉含量。可吸入石棉的暴露值介乎每立方米空氣200-1000毫克之間(8小時加權平均值),同時取決于不同工作。
接觸木屑粉塵引致形形色色的健康問題:鼻喉發炎、過敏反應、接觸性皮炎以及中鼻腺癌。吸入滋生于木材的真菌和霉以及木材處理過程中的化學殘留物如甲醛和環烷酸銅會引致其他健康問題。木屑粉塵的暴露值和濃度值是由具體木材種類決定。如果審核小組認為木屑粉塵問題尤其嚴重,則應了解具體的木材品種,在此基礎上運用合適的標準和測量技術。
粉塵來源: A) 生產、切割或處理能產生粉塵的物料譬如木材、棉花和其他纖維。 B) 生產、處理含石棉的產品如紡織品、建筑材料、閘和離合器配件。 C) 接觸已經老化的含石棉建筑物。 D) 在建筑物的擴建或毀壞過程中擾動了含石棉的物質。 E) 在建筑工地和耕作場所,煙塵彌漫非常普遍。
雇主應采取切實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手段限制石棉和粉塵的暴露值,確保暴露值符合或低于法律規定的范圍。相關的措施如果不能保證工人有足夠的保護,應使用呼吸器和實行輪班制進一步減少暴露危害。如果個人防護用品是作為減少暴露危害的主要措施,審核小組應特別注意工人是否一直都是使用個人防護用品,而不僅僅是在審核時做個樣子而已。
4) 用電安全
不當用電危及員工的健康,工廠必須遵守國家有關用電安全的法律法規。審核員應注意以下問題:
A)電閘不可自由接觸或敞開; B)插座、開關等必須功能正常、狀態完好; C)電氣安裝必須以固定及安全方式進行; D)電線不可阻擋通道,不可橫過無遮蓋的小刀/刀片; E)電氣裝置必須接地以免金屬配件和機器導電; F)主要電閘或保險絲盒旁要掛高壓警告標識; G)電力連接箱、控電房和保險絲盒必須上鎖,并且是由防火材料制成; H)電力系統方面的工作必須是由合格電工執行; I)每隔一定時間對電氣裝置進行安全檢查。
5) 機器安全
一般機器如鋸片、刀帶、沖壓機或壓力機等通常在出廠時便帶有安全裝置。機器缺少必要的安全裝置或安全裝置有缺陷,將危及工人的安全。如果沒有對操作工人進行如何正確使用機械的培訓,也存有同樣的危險。工廠必須遵守有關機器安全方面的國家法律法規。審核員在審核時應注意以下問題:
A) 工人是否有機會接觸到旋轉或振蕩機械部件,相應的工作區域必須與其他工人或路過者保持安全的距離。 B) 防止受傷的防護裝置(包括手指防護、皮帶安全罩、排風扇保護罩和其他安全裝置)要正確安裝、功能良好。 C) 在任何情況下,機器必須裝有緊急事故電源切斷開關。 D) 危險機器必須在顯眼處張貼警告標識。 E) 操作員在新車間或新機器開始工作前,必須接受事故預防培訓,并且定期反復接受培訓。 F) 工人能解釋安全范防措施以及所有機器事故的應急計劃。
6)鍋爐安全
高溫伴以高壓使得鍋爐存有安全隱患。鍋爐一旦損壞,將有爆炸危險。高溫蒸汽可能灼傷或燙傷工人;燃燒室及燃料儲存(如汽油、煤油或煤)室也有火災隱患。工廠必須遵照國家有關鍋爐的法律法規,審核員在審核過程中應注意以下幾點:
A) 使用汽油、柴油、煤或其他易燃物料作為燃料的鍋爐不應緊挨宿舍、樓梯或逃生路線。 B) 固定的鍋爐應安放于獨立的房間或建筑物內,并用鎖鎖住,授權人員方可進入。 C) 每個鍋爐必須安裝高壓安全減壓閥。 D) 鍋爐系統必須保持良好狀態并且定期進行檢測。 E) 有成文的鍋爐安全守則和操作指引,并可以隨時參閱。 F) 鍋爐工有資格證書,并完成安全培訓課程。
7) 消防安全和應急程序
對于大多數工廠而言,火災是高風險的因素,因為火災可導致多人傷亡。因此,防火準備機制對保護工人的安全至關重要。審核小組應注意現場的防火準備水平。以下列舉了審核員應注意的部分危險: A) 可燃蒸氣和粉塵不應接觸明火、熱表面或來自焊接(或類似作業)的火花。 B) 產生明火、火花、高溫或可燃物的危險作業不應在易燃建筑材料、地板、圍墻和屋頂附件進行。 C) 易燃品應儲存在安全區域,最好用防火容器盛裝;處理危險品的工人應了解他們的易燃性能以及正確的處理程序。 D) 電線、電路和機器應保持良好保養以最大限度減少電氣火災危險。 E) 警鈴、滅火器的數量和布置應符合廠房的規模,并進行定期檢查。 F) 滅火器類型應適合不同類型的火災-用于撲滅由可燃液體、電器和燃油所引起火災的滅火器不同于由木材、紙張等引起的火災。 G) 每棟廠房應有火災防護員,最好每層配備一名。火災防護員應接受如何使用消防設備的培訓。 H) 應定期舉行疏散演習。為了熟悉緊急出口和緊急疏散程序,每個工人應每年至少參加一次疏散演習。 I) 緊急出口數目必須符合人數的要求。緊急出口在任何情況下必須暢通無阻、標識清晰和足夠照明,并能通往建筑物外面的安全區域。ICTI(國際玩具協會)要求每層樓至少有兩個出口,并建議最近出口離所有工人不能超過200英尺。
8) 工作場所衛生與清潔
應在工作場所、食堂和宿舍區域為工人提供可飲用水。每年對水源進行一次測試以確保安全飲用,雇主應取得飲用水的檢測報告以證明適宜飲用。應在工作區域、宿舍為員工提供方便、足夠的盥洗室和洗手位,并且保持清潔。
食物和飲用水應安全存放以避免來自空氣或化學殘留物的污染。工廠為工人準備或出售膳食,管理層應確保飯菜免受污染,并保證在準備、處理和存放過程中符合當地法規和衛生標準的要求。應定期對廢物進行處理,確保安全、衛生,避免臭味和滋生蚊蟲。
如果工廠為工人提供宿舍,建議審核小組檢查宿舍是否: A) 清潔、整齊、不過度擁擠。 B) 通風良好、溫度適宜。 C) 有足夠的洗手間數目并且符合當地的文化習俗,有熱水供應。 D) 洗燙衣服是否有適當的安排,并且符合當地的文化習俗。
9) 溫度控制
過度或長時間暴露于高溫或低溫的工作環境除了引起身體不適外,還可能危及健康和引致死亡。高溫可引致灼傷、皮疹、抽筋、衰竭、熱疲勞、虛脫或昏迷。低溫可引致體溫下降、凍傷,有時會引致凍灼傷(如液化氮)。
高溫和低溫受傷主要因為:
A)長時間暴露于高低氣溫和潮濕的工作環境; B)接觸輻射熱源譬如熔爐或身體直接非常高溫的物體如熔化塑料或熱水; C)直接接觸冷物體如冷凍或凍結的食物和冰冷的水; D)緊張的體力活動; E)在低溫和室外工作環境下缺乏足夠的衣服。
顯然,工作環境的溫度因季節的變更而起伏不定。如果審核時不是一年當中最冷、最熱或最潮濕的季節,審核員應從工人、管理層和醫護人員那里了解在惡劣天氣環境下的具體情況。如果工廠為工人提供空調、風扇或暖氣,應了解工人是否能在需要時可以用到。
如果供電不足或不穩定,應有后備措施以確保在沒有空調或暖氣的場所不會變得過熱或過冷。應給予那些從事高溫或低溫作業、處于高溫或低溫工作環境或接觸高溫或低溫液體的工人特別津貼。確保為工人提供防護用品,而且在需要時可以使用;確保暴露的時間過長并且在諸如冷凍房和熔爐附近工作的工人有輪班制度,這樣可以減少身體不適和過度暴露于高低溫環境;確保車間有足量的可飲用水提供給工人。一旦有疑慮,立即測量氣溫和工人的體溫(用溫度計)。工人體溫不應超過38度。
10) 噪音
咋看起來,噪音危害度似乎低于火災或暴露于危險化學品,但據國際衛生組織(WHO)統計,噪音引起的聽覺損害在全世界范圍內是最常見的不可逆轉(可預防)職業病。暴露于高噪音的工作環境會分散注意力、引起緊張和疲勞、降低效率、士氣低落以及失眠。長時間或過久地暴露于高噪音的工作環境會降低工人在正常情況下對語言的理解力,也會導致高血壓和心臟病。
國際衛生組織(WHO)的資料顯示,每天八小時暴露于超過85分貝的工作環境就存有潛在危險。審核小組可以使用既有的記錄(如果他們認為可信),也可以使用噪音放射量測定器或噪音水平儀進行測量。美國勞工部規定如下:
為工人在超過可容許噪音水平的工作環境下提供聽力保護;如果工人暴露于高噪音的工作環境下,雇主應該為工人提供年度的聽力測試以了解噪音對聽力的影響。國際衛生組織規定,“對于工作在超過85分貝環境下的工人,雇主應該免費為他們提供年度聽力測試檢查。應該保留所有相關工人在聘用期間內的聽力測試記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