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墜落事故的預防、控制方法
來源:www.ruogucaotang.net 作者:溫州驗廠網 發布時間:2007-07-19
高空墜落事故的預防、控制方法
高處墜落事故的預防、控制方法,是在揭示了人的異常行為、物的異常狀態,以及人與物的異常結合,是導致與構成高處墜落事故的規律,運用其規律和預防、控制事故原理,聯系安全管理的需求而產生的“以促使人與物在高處作業中規律運動和改變其異常運動”從本質上超前預防、控制高處墜落事故的科學方法。 所謂高處作業,是指在距基準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作業。在此作業過程中因墜落而造成的傷亡事故,稱之為高處墜落事故。這類事故各行業中均有發生,并以建筑企業居多,約占全部事故的20%左右。 1 高處墜落事故的規律 高處墜落事故規律,是人們在從事高處作業中與相關物體結合,違背客觀事物規律產生的異常運動失去了控制,經過量變積累發生了災變的普遍性表現形式。
1.1 高處墜落事故具有類別規律 高處墜落事故的類別規律,是依據高處墜落事故對人體傷害的墜落方式,把高處墜落事故大體分為如下九種類型: (1) 洞口墜落(預留口、通道口、樓梯口、電梯口、陽臺口墜落等); (2) 腳手架上墜落; (3) 懸空高處作業墜落; (4) 石棉瓦等輕型局面墜落; (5) 拆除工程中發生的墜落; (6) 登高過程中墜落; (7) 梯子上作業墜落; (8) 屋面作業墜落; (9) 其它高處作業墜落(鐵塔上、電桿上、設備上、構架上、樹上、以及其它各種物體上墜落等)。
1.2 高處墜落事故的原因規律 高處墜落事故的原因規律,是指由于人們在高處作業中違背了客觀事物規律,導致同類事故重復發生的具體原因所具有的普遍性。具體又分為,個性原因規律和共性原因規律。
1.2.1 個性原因規律 個性原因規律,是指每類高處墜落事故在發生過程中各自具有的具體原因規律。例如: (1)洞口墜落事故的具體原因主要有:洞口作業不慎身體失去平衡;行動時誤落入洞口;坐躺在洞口邊緣休息失誤;洞口沒有安全防護;安全防護設施不牢固、損壞,未及時處理;沒有醒目的警示標志等。 (2)腳手架上墜落事故的具體原因主要有:腳踩探頭板;走動時踩空、絆、滑、跌;操作時彎腰、轉身不慎碰撞桿件等身體失去平衡;坐在欄桿或腳手架上休息、打鬧;站在欄桿上操作;腳手板沒鋪滿或鋪設不平穩;沒有綁扎防護欄桿或損壞;操作層下沒有鋪設安全防護層;腳手架超載斷裂等。 (3)懸空高處作業墜落事故的具體原因主要有:立足面狹小,作業用力過猛,身體失控,重心超出立足面;腳底打滑或不慎踩空;隨著重物墜落;身體不舒服,行動失控;沒有系安全帶或沒有正確使用,或在走動時取下;安全帶掛鉤不牢固或沒有牢固的掛鉤地方等。 (4)屋面檐口墜落事故的具體原因主要有:屋面坡度大于25°,無防滑措施;在屋面上從事檐口作業不慎,身體失衡;檐口構件不牢、或被踩斷,人隨著墜落等。
1.2.2 共性原因規律 共性原因規律,是指任何一次高處墜落事故在發生過程中,均具有基本原因、根本原因、間接原因和直接原因而形成的系列原因規律。
(1)基本原因,是高處作業的安全基礎不牢。其表現是,人不符合高處作業的安全要求,物未達到使用安全標準。如從事高處作業人員缺乏安全思想和安全技能,身體條件較差;以及與高處作業相關的各種物體和安全防護設施有缺陷等,從而為高處墜落事故發生提供了條件。
(2)根據原因,是高處作業違背建筑規律的異常運動。其表現,安全規章制度不健全、有章不循,違章指揮、違章作業。如從事高處作業人員的著裝不符合安全要求,高處作業時沒有安全措施冒險蠻干,違反勞動紀律酒后作業;以及安全防護設施不完備、不起作用,也有的擅自拆除、移動或在施工過程中損壞未及時修理等,從而為高處墜落事故發生提供了根據。
(3)間接原因,是高處作業的異常運動失去了控制。其表現,由于安全管理不嚴,沒有行之有效的安全制約手段,對人違章作業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異常行為,對工具、設備等物質沒有達到使用安全標準的異常狀態,不能做到及時發現和及時地加以改變,形成了自然發展,從而為高處墜落事故發生提供了量變過程。
(4)直接原因,是高處作業的異常運動發生了災變。其表現,由于人的異常行為、物的異常狀態失去了控制,經過量變的異常積累,當人與物異常結合發生了災變時,如人從洞口墜落、從腳手架墜落、從設備上墜落、從電桿上墜落等造成了人身傷害,從而構成了高處墜落事故。 2 高處墜落事故的預防、控制要點 依據安全管理的客觀要求,運用安全與事故的運動規律和預防、控制事故的規律,為了改變人的異常行為、物的異常狀態,以及人與物的異常結合,從本質上超前有效預防、控制高處墜落事故,分為具體預防、控制和綜合預防、控制。
2.1 高處墜落事故的具體預防、控制 高處墜落事故的具體預防、控制,是依據不同類型高處墜落事故的具體原因,有針對性的提出了對每類高處墜落事故進行具體預防、控制要點。例如: (1)洞口墜落事故的預防、控制要點:預防留口、通道口、樓梯口、電梯口、上料平臺口等都必須設有牢固、有效的安全防護設施(蓋板、圍欄、安全網);洞口防護設施如有損壞必須及時修繕;洞口防護設施嚴禁擅自移位、拆除;在洞口旁操作要小心,不應背朝洞口作業;不要在洞口旁休息、打鬧或跨越洞口及從洞口蓋板上行走;同時洞口還必須掛設醒目的警示標志等。 (2)腳手架上墜落事故的預防、控制要點;要按規定搭設腳手架、鋪平腳手板,不準有探頭板;防護欄桿要綁扎牢固,掛好安全網;腳手架載荷不得超過270kg/m2;腳手架離墻面過寬應加設安全防護;并要實行腳手架搭設驗收和使用檢查制度,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3)懸空高處作業墜落事故的預防、控制要點:加強施工計劃和各施工單位、各工種配合,盡量利用腳手架等安全設施,避免或減少懸空高處作業;操作人員要加倍小心避免用力過猛,身體失穩;懸空高處作業人員必須穿軟底防滑鞋,同時要正確使用安全帶;身體有病或疲勞過度、精神不振等不宜從事懸空高處作業。 (4)屋面檐口墜落事故的預防、控制要點:在屋面上作業人員應穿軟底防滑鞋;屋面坡度大于25°應采取防滑措施;在屋面作業不能背向檐口移動;使用外腳步手架工程施工,外排立桿要高出檐口1.2m,并掛好安全網,檐口外架要鋪滿腳手板;沒有使用外腳手架工程施工,應在屋檐下方設安全網。
2.2 高處墜落事故的綜合預防、控制 高處墜落事故的綜合預防、控制,是依據高處墜落事故的不同類別和系列的原因規律,而提出的對高處墜落事故進行綜合預防、控制的要點。
(1)對從事高處作業人員要堅持開展經常性安全宣傳教育和安全技術培訓,使其認識掌握高處墜落事故規律和事故危害,牢固樹立安全思想和具有預防、控制事故能力,并要做到嚴格執行安全法規,當發現自身或他人有違章作業的異常行為,或發現與高處作業相關的物體和防護措施有異常狀態時,要及時加以改變使之達到安全要求,從而為預防、控制高處墜落事故發生。
(2)高處作業人員的身體條件要符合安全要求。如,不準患有高血壓病、心臟病、貧血、癲癇病等不適合高處作業的人員,從事高處作業;對疲勞過度、精神不振和思想情緒低落人員要停止高處作業;嚴禁酒后從事高處作業。
(3)高處作業人員的個人著裝要符合安全要求。如,根據實際需要配備安全帽、安全帶和有關勞動保護用品;不準穿高跟鞋、拖鞋或赤腳作業;如果是懸空高處作業要穿軟底防滑鞋。不準攀爬腳手架或乘運料井字架吊籃上下,也不準從高處跳上跳下。
(4)要按規定要求支搭各種腳手架。如,架子高度達到3m以上時,每層要綁兩道護身欄,設一道檔腳板,腳手板要鋪嚴,板頭、排木要綁牢,不準留探頭板。 使用橋式腳手架時,要特別注意橋樁與墻體是否拉頂牢固、周正。升橋降橋時,均要掛好保險繩,并保持橋兩端升降同步。升降橋架的工人,要將安全帶掛在橋架的立柱上。升橋的吊索工具均要符合設計標準和安全規程的規定。 使用吊籃架子和掛架子時,其吊索具必須牢靠。吊籃架子在使用時,還要掛好保險繩或安全卡具。升降吊籃時,保險繩要隨升降調整,不得摘除。吊籃架子與掛架子的兩側面和外側均要用網封嚴。吊籃頂要設頭網或護頭棚,吊籃里側要綁一道護身欄,并設檔腳板。 提升橋式架、吊籃用的倒鏈和手板葫蘆必須經過技術部門鑒定合格后方可使用。倒鏈最少應用2t的,手板葫蘆最少應用3t的,承重鋼絲繩和保險繩應用直徑為12.5mm以上的鋼絲繩。另外使插口架、吊籃和橋式架子時,嚴禁超負荷。 (5)要按規定要求設置安全網,凡4m以上建筑施工工程,在建筑的首層要設一道3~6m寬的安全網。如果高層施工時,首層安全網以上每隔四層還要支一道3m寬的固定安全網。如果施工層采用立網做防護時,應保證立網高出建筑物1m以上,而且立網要搭接嚴密。并要保證規格質量,使用安全可靠。
(6) 要切實做好洞口處的安全防護。具體方法,同洞口墜落事故的預防、控制措施相同。
(7)使用高凳和梯子時,單梯只許上1人操作,支設角度以60°~70°為宜,梯子下腳要采取防滑措施,支設人字梯時,兩梯夾角應保持40°,同時兩梯要牢固,移動梯子時梯子上不準站人。使用高凳時,單凳只準站1人,雙凳支開后,兩凳間距不得超過3m。如使用較高的梯子和高凳時,還應根據需要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
(8)在沒有可靠的防護設施時,高處作業必須系安全帶,否則不準在高處作業。同時安全帶的質量必須達到以使用安全要求,并要做到高掛低用。
(9) 登高作業前,必須檢查腳踏物是否安全可靠,如腳踏物是否有承重能力;木電桿的根部是否腐爛。嚴禁在石棉瓦,刨花板、三合板頂棚上行走。
(10)不準在六級強風或大雨、雪、霧天氣從事露天高處作業。另外,還必須做好高處作業過程中的安全檢查,如發現人的異常行為、物的異常狀態,要及時加以排除,使之達到安全要求,從而控制高處墜落事故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