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8000與《勞動法》(七)
來源:www.ruogucaotang.net 作者:溫州驗廠網 發布時間:2006-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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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8000 | 勞動法 | • 公司應遵守適用法律及行業標準有關工作時間的規定;在任何情況下,公司不得經常要求員工每周工作四十八小時以上,同時員工每七天至少有一天休息時間。 • 公司應保證每個員工每周加班(每周超過四十八小時) 時間不超過十二小時, 除非在特殊情況下及短期業務需要時不得要求員工加班。公司還應保證員工加班總能得到額外津貼。 | • 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 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度的企業﹐在綜知計算周期內﹐如果勞動者的實際工作時間總數超過該周期的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總數﹐超過部份應視為廷長時間。如果在整個綜合計算周期內的實際工作時間總數不超過該周期的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總數﹐只是該綜合計算周期內的某一具體日﹙或周﹑或月﹑或季﹚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其超過部份不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 • 依據《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加班工作的﹐應首先補休﹐不能補休時﹐則應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補休時間應等同于加班時間。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加班工作的﹐應另外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一般不安排補休。 | 最佳運作指引 | 相關鏈接 | • 公司是否保存完整而真實的工人工作時間記錄? • 公司采取何種方式記錄工作時間,工人上班或加班,是否可以不記錄工作時間? • 工人是否每周至少休息一天?工人是否有合理的工間休息時間? • 公司是否根據法規的規定計算和支付工人的加班工資? • 工人在一個以上的崗位工作是否分別記錄工作時間? • 工人是否需要將工作帶出工廠工作而不用記錄工作時間? • 工人是否需要完成“定額”而加班工作,但不用記錄工作時間? • 公司是否申請綜合計算工時制或不定時工作制,并合理安排工人休息? • 公司是否濫用綜合計算工時制、不定時工作制或集體談判協議? | • 經常性加班的存在意味著基本需求工資的支付不足,這將在下一節里闡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