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節假期即將來臨,加班工資的計發成為上班族關注的話題。很多人雖然知道加班有加班費,但具體的計算標準和相關的法律法規還不是很清楚,為此,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有關人士指出,總的來說,春節七天加班工資前三天與后四天計算方法有區別,同時要提醒的是,所謂的“紅包”并不能取代春節加班費。
前三天3倍,后四天2倍
春節放七天假,而這七天是由法定休假日和法定休息日兩部分組成,前三天是法定節假日,后四天是休息日。兩者性質不同,支付的工資也不相同。按《勞動法》的規定,用人單位凡在春節前三天期間安排勞動者加班的,應按照不低于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300%支付加班工資;春節后四天用人單位如果安排勞動者加班的,可給勞動者安排補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資,如不給補休,則應當按照不低于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200%支付加班工資。
“紅包”不能取代加班費
有一位姓王的讀者反映,他們單位近日規定,春節期間加班只發“紅包”不發加班費,對此,有關人士表示,“紅包”和春節加班費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前者是對員工一年工作表現的肯定和褒獎,類似于年終獎,但并不能代替春節期間的加班工資。用人單位此舉是違法的,侵犯了職工的合法權益。
對于“春節前三天,加班給三薪”的規定,也許很多職工都已經很清楚了,但是這三倍的工資應該以什么作為基數來計算呢?這也一直是很多公司“鉆空子”的地方。
加班費基數如何定?
勞動合同中對工資有約定的,應按不低于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所在崗位相對應的工資標準確定。勞動合同中沒有約定的,可由用人單位與員工代表集體協商明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無上述約定的,按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正常出勤月工資的70%確定。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上述辦法確定的加班工資計算基數低于最低工資的,則要按最低工資計算,廣州市目前最低工資標準已確定為684元/月(一類標準)。
而計算加班工資時又如何折算日工資和小時工資?有關人士介紹,日工資按平均每月工作時間20.92天折算,小時工資則在日工資基礎上再除以8小時。春節期間每日加班工資計算方法為:節假日加班工資=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20.92×300%;休息日加班工資=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20.92×200%。